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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長照機構縮減服務內容、總樓地板面積或服務規模前,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縮減理由。
二、影響現有服務對象之安置計畫。
三、縮減居家式服務或服務內容,致機構類別變更為居家式服務者,第十條第一款所定之文件、資料;縮減社區式服務或機構住宿式服務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八款至第十款所定之文件、資料。
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發給設立許可證書,並副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人應繳回原設立許可證書。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 ) EN
申請居家式長照機構設立許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審查通過發給設立許可證書後,始得營運:
一、設立計畫書。
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
(一)法人登記或立案證書影本。
(二)章程影本;章程應載明辦理長期照顧服務。
(三)決議申請附設居家式長照機構設立許可之會(社)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申請人為醫療法人或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先取得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該主管機關同意其申請附設居家式長照機構之核准函影本。
四、申請人為私立學校之校長者:學校主管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同意其申請設立居家式長照機構之核准函影本。
五、申請人為公司或商號者,其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影本;證明文件應載明辦理長期照顧服務。
六、負責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無第五條各款違法或不當情事之切結書。
七、業務負責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九條第一項各款違法或不當情事之切結書。
八、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第十條居家式長照機構以外長照機構完成籌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長照機構設立許可;經審查通過發給設立許可證書後,始得營運:
一、主管機關許可籌設文件。
二、建築物圖示:位置圖、百分之一比例之平面圖及消防安全設備竣工圖,標示用途說明,並以平方公尺註明各樓層、隔間之樓地板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建築物竣工圖。
四、土地及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一) 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二)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非屬申請人所有者,其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五、服務規模開放使用期程表。
六、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七、業務負責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九條第一項各款違法或不當情事之切結書。
八、工作人員名冊、證照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九、設施、設備之項目。
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
十一、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申請提供家庭托顧服務之長照機構設立許可,以個人為限,免附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文件。
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契約或使用期間至少三年,住宿式長照機構或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長照機構至少十年,且於期間屆滿前,不得任意終止;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者,應檢附辦理相同期間之地上權設定登記證明文件。但承租公有、公營事業或公法人土地或建物者,各該法規有較短租期或使用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