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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長照機構評鑑結果,分為合格及不合格。
前項評鑑結果,其評等類別,主辦機關得依政策目標或機構類別、特色,於第七條第四項評鑑作業程序定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民國 106 年 05 月 12 日 )
本辦法評鑑之項目如下:
一、經營管理效能。
二、專業照護品質。
三、安全環境設備。
四、個案權益保障。
居家式長照機構之評鑑,得不包括前項第三款所定項目。
第一項評鑑項目之評鑑基準,主辦機關應於評鑑實地訪查前一年十二月公告之。
長照機構評鑑作業程序,主辦機關應於評鑑實地訪查起始日三個月前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