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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96.10.11訂定) EN
菸品健康福利捐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用於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以受輔導與照顧者因配合本法之施行,致無法繼續從事於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與菸草種植相關之工作,且其配合確符本法之立法目的,防制菸害發生者為限。
菸害防制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與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及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前項所定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經濟困難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