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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 EN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後,經主管機關登錄在案,接受生殖細胞捐贈所生之子女(以下稱人工生殖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人工生殖子女證明書。
人工生殖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 ) EN
人工生殖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詢:
一、結婚對象有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之虞時。
二、被收養人有違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規定之虞時。
三、違反其他法規關於限制一定親屬範圍規定之虞時。
前項查詢之適用範圍、查詢程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