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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六條所稱健康或婚前檢查,其項目如附件一。
優生保健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 EN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施行人民健康或婚前檢查。
前項檢查除一般健康檢查外,並包括左列檢查:
一、有關遺傳性疾病檢查。
二、有關傳染性疾病檢查。
三、有關精神疾病檢查。
前項檢查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