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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第四條規定,應申報之範圍、內容及時程如下:
一、一般藥品採購資料:
(一)範圍:藥物支付標準收載之品項。
(二)內容:藥商統一編號、名稱、地址及藥品品項之本保險藥品代碼。
(三)時程:每季結束後第一個月二十日內,向保險人申報前一季之資料。
二、特定藥品採購資料:以特約醫院申報為限,但必要時,經保險人抽樣之特約診所及藥局亦應申報。
(一)範圍:依保險人公告之品項。
(二)內容:
1.藥商名稱。
2.藥商統一編號。
3.聯絡電話。
4.聯絡地址。
5.申報資料年月。
6.傳真電話。
7.發票日期。
8.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代碼。
9.本保險藥品代碼。
10.藥品銷售量︰應包含贈品量、藥品耗損,並扣除退貨數量。
11.售藥總金額︰應包含營業稅,並扣除折讓金額及退貨金額。
12.發票號碼及發票註記。
13.其他與採購有關之資料。
(三)時程:依保險人公告之申報期限。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23 日 )
藥品供應商(以下稱藥商)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本辦法規定,向保險人申報市場實際交易價格,作為調整藥品支付價格之依據。
前項藥商,指直接銷售藥品予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所有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