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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保險人應依市場交易情形合理調整藥品價格;藥品逾專利期第一年起開始調降,於五年內依市場交易情形逐步調整至合理價格。
前項調整作業程序及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