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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保險人得製發具電子資料處理功能之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卡),以存取及傳送保險對象資料。但不得存放非供醫療使用目的及與保險對象接受本保險醫療服務無關之內容。
前項健保卡之換發及補發,保險人得酌收工本費;其製發、換發、補發、得存取及傳送之資料內容與其運用、使用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