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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調閱與查詢及訪查辦法 EN
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及有關資料,其範圍如下:
一、保險對象之投保身分、投保金額、薪資所得、保險費繳納及醫療利用情形之相關資料。
二、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業務之相關帳冊、簿據、名冊及書表。
三、扣費義務人依法扣取之補充保險費等資料。
四、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保有之保險對象病歷、處方箋及診療紀錄。
五、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療費用成本、保險對象自費項目與收費明細表、各類醫事人員出勤紀錄與服務輪值資料、醫療儀器與各類病床配置資料及保險病床使用情形統計。
六、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購買本保險給付藥物之品項、價格、數量、憑證及契約等交易相關資料。
七、其他與本保險業務相關之文件、資料。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或保險人為辦理各項保險業務,得請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所需之帳冊、簿據、病歷、診療紀錄、醫療費用成本等文件或有關資料,或對其訪查、查詢。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規避、拒絕、妨礙或作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
前項相關資料之範圍、調閱程序與訪查、查詢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