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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EN
依前條確認結果,第三人或責任保險人須向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者,第三人應於接獲前條正式確認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責任保險人應於符合理賠要件之文件備齊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保險人對符合第五條規定之情事者,應於提供該保險給付之日起六個月內,就其是否求償,作成正式確認,並將結果以書面通知受害人與第三人或責任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