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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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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第 7 條
勞保局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十五日前,預撥該季之醫療費用予健保保險人,預撥數依前一會計年度發生之醫療費用加計年成長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