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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EN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第六十八條之規定者,應退還已收取之費用,並按所收取之費用處以五倍之罰鍰。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本保險所提供之醫療給付,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