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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護矯正機關(構)與場所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EN
前條適用對象(以下簡稱機關(構)及場所)應訂定並執行感染管制計畫,且每年應至少檢視更新一次。
前項感染管制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感染管制相關人員組織架構及職責分工。
二、感染管制與傳染病之教育訓練及衛教宣導。
三、傳染病、群聚感染與醫療照護相關感染預防、監測、通報、調查及處理標準作業程序。
四、員工、服務對象與訪客之管理及感染管制措施。
五、照護之感染管制、環境、設施及設備之清潔消毒標準作業程序。
六、洗手設施建置、防護裝備儲備及管理措施。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依機關(構)及場所性質認定必要之感染管制措施。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依護理人員法設置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及產後護理之家。
二、依精神衛生法設置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三、依老人福利法、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長期照顧機構及安養機構。
四、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設置之全日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五、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設置之托嬰中心、安置及教養機構。
六、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設置之榮譽國民之家。
七、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機關(構)或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