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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 EN
第三條之服務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劃及推動,並督導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必要時,得提供經費補助。
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 (民國 97 年 07 月 24 日 ) EN
為防止病毒傳染,主管機關得提供下列服務措施:
一、針具服務:實施針具提供、交換及回收。
二、替代治療:實施管制藥品成癮替代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