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EN
管制性病原、毒素實驗室或保存場所,應建置生物風險管理系統。
管制性病原、毒素實驗室或保存場所,每年應將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及緊急應變計畫送管制性病原、毒素主管審核。
管制性病原、毒素實驗室或保存場所,每年應依計畫辦理應變演習,且每三年應有一次實地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