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 EN
本辦法所定檢疫費用,其項目如下:
一、預防接種、瘧疾預防藥品費、阿米巴性痢疾藥品費。
二、證照費:
(一)國際預防接種證明書費。
(二)船舶衛生管制或免予衛生管制證明書費。
(三)屍體出國(境)准許證明書費。
三、衛生檢疫費:船舶衛生檢疫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目之費用,其徵收對象為申請辦理國際預防接種、瘧疾預防藥品、阿米巴性痢疾藥品或屍體出國(境)准許事項者。但阿米巴性痢疾藥品費之徵收對象以非本國籍者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款之費用,其徵收對象為入出國(境)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代理人。
前二項之徵收對象於申辦時,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開立之繳款書或繳費單,向國庫、國庫代理銀行或代收機構繳納。但符合國庫法第五條規定者,得向疾管署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醫療機構繳納。
國庫法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 EN
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左列各種收入,得按規定期間,自行收納保管,彙解國庫:
一、零星收入。
二、機關所在地距國庫代理機關在規定里程以外者,其收入。
三、在經收地點隨收隨納,經主管機關認為應予便利者,其收入。
四、駐在國外機關所在地無國庫代辦機關者,其收入。
五、機關無固定地點者,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