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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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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EN
第 8 條
依前條調查之疑似受害人就醫病歷,其範圍如下:
一、年齡未滿三歲或罹患先天性疾病之兒童:出生起訖申請日止之全部病歷。
二、罹患慢性疾病者:接種前至少三年迄申請日止之全部病歷。
三、前二款以外者:接種前一年迄申請日止之全部病歷。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
EN
第 7 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於七日內就預防接種受害情形進行調查。
地方主管機關應將前項調查結果填入預防接種受害調查表,連同申請書、疑似受害人就醫病歷及相關證明資料,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