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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 EN
醫事機構或相關團體符合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者,得發給防治獎金,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前項之獎勵對象,每年以十五名為限,並僅得擇一發給。
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 EN
本辦法獎勵之事項如下:
一、主動通報發現傳染病(源),並經主管機關證實者。
二、發生重大疫情時,積極參與救治病患、協助防治或防止疫病傳播有功者。
三、對防疫業務之研究、策劃、推行或提供興革意見,具有重大貢獻者。
四、對突發性傳染病、生物病原攻擊事件,能積極執行應變作為,具有重大功績者。
五、協助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傳染病防治工作,顯有績效者。
六、其他辦理防疫工作具有重大功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