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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通知,得以書面、言詞或電子資料傳輸等方式為之。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傳染病發生時,有進入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從事防疫工作之必要者,應由地方主管機關人員會同警察等有關機關人員為之,並事先通知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到場;其到場者,對於防疫工作,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未到場者,相關人員得逕行進入從事防疫工作;必要時,並得要求村(里)長或鄰長在場。
前項經通知且親自到場之人員,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給予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