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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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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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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法
EN
第 56 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借用公有財產,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規有關規定之限制。
各級政府機關依前項規定借用公有財產時,管理機關不得拒絕;必要時,於徵得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辦理借用手續。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第 40 條
非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如屬土地,並不得供建築使用。
前項借用手續,應由需用機關徵得管理機關同意為之,並通知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