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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運送衛生查核辦法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 EN
屠宰場內畜禽屠宰及分切之衛生查核,由農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運送過程之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於交付食品業者後之衛生查核,由衛生主管機關為之。
食品業者所持有之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或輸出之衛生管理,由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項衛生查核之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