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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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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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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EN
第 17 條
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所稱有同條第二款情形而情節重大者,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之規定。
二、檢驗數據、檢驗報告或其他提報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適執行檢驗業務。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
EN
第 48-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暫停、終止或廢止其委託或認證;經終止委託或廢止認證者,一年內不得再接受委託或重新申請認證:
一、依本法受託辦理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違反依第八條第六項所定之管理規定。
二、依本法認證之檢驗機構、法人或團體,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認證管理規定。
三、依本法受託辦理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證,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委託認證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