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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EN
前條複審,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執行實地查核。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前條第一項評審意見審核,並將複審結果通知申請人。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 EN
依前條規定申請複審者,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健康食品審議小組就其所提申請文件、資料,審查產品之安全性、保健功效、包裝、標籤及說明書之確實性,並提出評審意見。
前項審議小組,置委員若干人,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就學者專家聘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