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EN
依前條規定申請複審者,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健康食品審議小組就其所提申請文件、資料,審查產品之安全性、保健功效、包裝、標籤及說明書之確實性,並提出評審意見。
前項審議小組,置委員若干人,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就學者專家聘兼之。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 EN
申請人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查驗登記,其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初審通過者,應於收受初審通過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繳納複審審查費,並依通知指定之份數,檢送第二條或規定之文件、資料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複審。屆期未繳納複審審查費或未檢送文件、資料者,其申請案得逕予駁回。
申請人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查驗登記,其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複審必要者,準用前項規定,檢送第三條規定之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