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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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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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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EN
第 14 條
第二條第三款產品之安全評估報告,其審核重點如下:
一、產品之安全評估試驗,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進行。
二、前款評估方法之毒性測試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提前項第二款毒性測試資料:
一、產品之原料為傳統食用,且以通常加工食品形式供食。
二、產品或其原料具有完整之毒理學安全評估學術文獻報告,及長期供食用之紀錄,且其原料組成成分及製造過程與所提出之學術文獻報告相符。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
EN
第 2 條
申請人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查驗登記,其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應繳納初審審查費,並檢具完整樣品及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表。
二、產品原料成分規格含量表。
三、產品之安全評估報告。
四、產品之保健功效評估報告。
五、產品之保健功效成分鑑定報告及其檢驗方法。
六、產品之安定性試驗報告。
七、產品製程概要。
八、良好作業規範之證明資料。
九、產品衛生檢驗規格及其檢驗報告。
十、一般營養成分分析報告。
十一、相關研究報告文獻資料。
十二、產品包裝、標籤及說明書。
十三、申請者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