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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EN
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條第二款產品原料成分規格含量表,其審核重點如下:
一、原料成分應對人體健康安全無害,不得有本法第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
二、原料成分之規格含量,應包括所有原料及食品添加物之詳細名稱及含量。
三、食品添加物之使用範圍及用量,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定。
健康食品管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健康食品或其原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調配、加工、販賣、儲存、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者。
二、染有病原菌者。
三、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四、受原子塵、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五、攙偽、假冒者。
六、逾保存期限者。
七、含有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 EN
申請人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查驗登記,其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應繳納初審審查費,並檢具完整樣品及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表。
二、產品原料成分規格含量表。
三、產品之安全評估報告。
四、產品之保健功效評估報告。
五、產品之保健功效成分鑑定報告及其檢驗方法。
六、產品之安定性試驗報告。
七、產品製程概要。
八、良好作業規範之證明資料。
九、產品衛生檢驗規格及其檢驗報告。
十、一般營養成分分析報告。
十一、相關研究報告文獻資料。
十二、產品包裝、標籤及說明書。
十三、申請者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查驗登記,其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應繳納初審審查費,並檢具完整樣品及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表。
二、產品原料成分規格含量表。
三、產品之保健功效成分鑑定報告及其檢驗方法。
四、產品之安定性試驗報告。
五、產品製程概要。
六、良好作業規範之證明資料。
七、產品衛生檢驗規格及其檢驗報告。
八、一般營養成分分析報告。
九、產品包裝、標籤及說明書。
十、申請者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