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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特殊營養素,係指具有明確保健功效之成分,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健康食品管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