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EN
前條產品輸入之查驗及申報,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 EN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