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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藥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中藥批發零售業者蒐集個人資料時,應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之類別及範圍。
中藥批發零售業者於傳輸個人資料時,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避免洩漏。

中藥批發零售業者,訂定第四條第一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第二款個人資料之範圍及項目時,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及其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中藥批發零售業者,經定期檢視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至而無保存必要者,應予刪除、銷毀、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