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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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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藥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19 條
中藥批發零售業者,訂定第四條第七款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之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
二、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資料。
中藥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17 日 )
第 4 條
中藥批發零售業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安全維護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二、個人資料之範圍及項目。
三、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設備安全管理。
六、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七、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八、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九、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