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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EN
本辦法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醫療器材管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將醫療器材檢驗之全部或一部,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其委任、委託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