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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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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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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EN
第 8 條
申請案經完成前條形式審查後,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實質審查。
前項實質審查發現文件、資料有不完足,其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駁回。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
EN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查驗登記申請案後,應就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形式審查。
前項形式審查,發現申請文件、資料有不備,其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