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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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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第 14 條
前條登記事項變更,應向原核准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變更,其涉及地址以外之公司或商業登記事項者,應先向商業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 )
EN
第 13 條
醫療器材商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第八條登記事項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