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前條登記事項變更,應向原核准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變更,其涉及地址以外之公司或商業登記事項者,應先向商業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 ) EN
醫療器材商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第八條登記事項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