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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時,應於許可執照,載明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所定醫療器材商種類及營業項目。
醫療器材管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商,指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指下列二類業者:
一、從事醫療器材製造、包裝、貼標、滅菌或最終驗放。
二、從事醫療器材設計,並以其名義於市場流通。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指經營醫療器材之批發、零售、輸入、輸出、租賃或維修之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