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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來源流向資料建立及管理辦法 EN
醫療器材商及醫事機構依本辦法規定建立資訊之保存期間,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申報品項應永久保存外,其餘為三年。
醫療器材管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風險等級之醫療器材,醫療器材商及醫事機構應建立與保存產品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資料。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品項,前項建立及保存之資料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前二項資料之範圍、建立與保存方式、保存年限、申報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