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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EN
前條以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撤銷或廢止其運銷許可之全部或一部,其領有運銷許可證明書者,應自受處分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其證明書;屆期未返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註銷。
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經依法撤銷或廢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運銷許可。
醫療器材商領有運銷許可證明書者,應自受前項處分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其證明書;屆期未返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