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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EN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為搬遷之變更者,應於搬遷十五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搬遷計畫。
前項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搬遷之時程。
二、實驗室新地址及位置簡圖。
三、檢驗儀器清單及檢驗設施配置圖。
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8 月 05 日 ) EN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事項變更時,檢驗機構應於下列規定期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一、實驗室地址變更: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
二、檢驗方法之依據變更: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九十日。
三、禁止、限制使用或特定用途化粧品之成分或限量修正致檢驗範圍變更:自生效之日起九十日。
四、檢驗機構名稱、實驗室名稱、實驗室負責人或報告簽署人變更: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九十日。
前項申請,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進行實地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