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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 EN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對於回收作業,應自接獲第三條通知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將回收作業計畫書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一級回收作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縮短為七日內辦理。
回收作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二、產品名稱。
三、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
四、產品之批號或序號之識別資料或編號。
五、產品製造或輸入總量、銷售數量及庫存量。
六、販賣業者之名稱、地址及其個別之銷售數量。
七、回收原因及其可能產生之危害。
八、預定完成回收日期。
九、通知販賣業者之方式、內容及其他擬採取之相關措施。
回收作業計畫書內容有缺漏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補正。
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回收完成期限,規定如下:
一、第一級:自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接獲主管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縮短為十四日。
二、第二級:自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接獲主管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二個月。
三、第三級:自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接獲主管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