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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 EN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對於回收作業,應自接獲第三條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內通知販賣業者;第一級回收作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縮短為三日內通知。
前項通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二、產品名稱。
三、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
四、產品之批號或序號之識別資料或編號。
五、回收原因及其可能產生之危害。
六、回收方式與回收品交付之時間及地點。
七、販賣業者其他應配合之事項。
前二項販賣業者,指化粧品產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一目之供應對象。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記錄第一項通知之事項、通知人、受通知人、時間及方式,並保存紀錄五年。
化粧品產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其範圍、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製造或輸入資訊及憑證:
(一)產品名稱、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包裝規格及淨重或容量。
(二)批號。
(三)數量。
(四)輸入之報關日期及進口報單號碼。
二、流向資訊及憑證:
(一)供應對象之名稱、地址及聯絡人姓名、電話。
(二)產品名稱、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包裝規格及淨重或容量。
(三)批號。
(四)數量。
(五)交貨日期。
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回收完成期限,規定如下:
一、第一級:自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接獲主管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縮短為十四日。
二、第二級:自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接獲主管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二個月。
三、第三級:自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接獲主管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