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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二項附件一「F.3661CAD/CAM光學取模系統」鑑別規定,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二項附件一「A.1660品管材料(分析與非分析)」、「G.5220耳鼻喉佈施藥裝置」及「M.5844矯正鏡片」鑑別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二項附件一「C.3328流感病毒抗原快篩檢測系統」、「I.4460手術用手套」、「J.6250病患檢查用手套」及「O.3850機械式輪椅」鑑別規定,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施行。
醫療器材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 EN
醫療器材依據功能、用途、使用方法及工作原理,分類如下:
一、臨床化學及臨床毒理學。
二、血液學及病理學。
三、免疫學及微生物學。
四、麻醉學。
五、心臟血管醫學。
六、牙科學。
七、耳鼻喉科學。
八、胃腸病科學及泌尿科學。
九、一般及整形外科手術。
十、一般醫院及個人使用裝置。
十一、神經科學。
十二、婦產科學。
十三、眼科學。
十四、骨科學。
十五、物理醫學科學。
十六、放射學科學。
十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醫療器材之分類分級品項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