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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本細則除第三條及第四條第二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 ) EN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指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製造或加工製成終產品之國家或地區。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稱製造場所,指執行化粧品製造或包裝作業之場所。
就已完成本法第七條標示之化粧品產品,再予組合之作業場所,不屬前項製造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