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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機構或業者第一次購用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應先向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製藥工廠(以下簡稱製藥工廠)索取印鑑卡一式二份,填妥加蓋印章後,一份送製藥工廠,一份保存備查。
申購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者,應向製藥工廠索取訂購單,填妥加蓋印章後,送製藥工廠申購。訂購單上所蓋之印章應與前項送存之印鑑相同。
第一項送存之印鑑如有變更,應重新檢送新印鑑卡送製藥工廠備查,始得續購。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應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品藥物署)之製藥工廠為之;必要時,其製造得由食品藥物署委託藥商為之。
前項製藥工廠得以公司方式設置;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項受託藥商之資格、條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