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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稱同意書,包括輸入同意書、輸出同意書及製造同意書。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及製造,除依藥事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取得許可證外,應逐批向食品藥物署申請核發同意書。但因特殊需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