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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EN
製造或輸入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藥物樣品或贈品,應由申請者填具申請書,詳列品名、製造廠名、產地、規格或包裝形態及數量,敘明申請理由及用途,並檢附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及第七條至第十五條規定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為之。但申請輸入臨床試驗用之檢體採集耗材套組樣品,得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便捷通關管理方式辦理。
前項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指病人國民身分證、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藥商許可執照或機關、機構、法人團體立案登記證明文件。但政府機關(構)或公、私立醫院以蓋印信公文提出申請者,免附。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藥物樣品或贈品,不得出售。
前項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