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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EN
中央主管機關接獲前條報告或發現具有罕見遺傳疾病缺陷者,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應派遣專業人員訪視,告知相關疾病之影響,並提供病人及家屬心理支持、生育關懷、照護諮詢等服務。
前項服務之內容、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 ) EN
醫事人員發現罹患罕見疾病之病人或因而致死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