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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藥事法 EN
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所規定之處方箋、簿冊,均應保存五年。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西藥販賣業者及西藥製造業者,購存或售賣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應將藥品名稱、數量,詳列簿冊,以備檢查。管制藥品並應專設櫥櫃加鎖儲藏。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標籤,應載明警語及足以警惕之圖案或顏色。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須有醫師之處方,始得調劑、供應。
前項管制藥品應憑領受人之身分證明並將其姓名、地址、統一編號及所領受品量,詳錄簿冊,連同處方箋保存之,以備檢查。
管制藥品之處方及調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限制之。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或第六十二條規定之一,或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成藥、固有成方製劑之製造、標示及販售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所定辦法。
二、醫療器材之分級及管理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
三、藥物樣品、贈品之使用及包裝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衛生主管機關並得停止其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