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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前條個人資料檔案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應訂定並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措施。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措施及使用時機。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措施。
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措施。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措施。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措施。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措施,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

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3 日 )
醫院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對所持有之個人資料檔案,設置必要之安全設備及防護措施。
前項安全設備及防護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訂定各類設備或儲存媒體之使用規範。
二、個人資料內容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訂定並採取適當之加密措施或配置安全防護系統。
三、個人資料有備份之需要時,訂定備份機制、管理及保護程序。
四、訂定資料之銷毀程序,包括電腦、自動化機器或其他儲存媒介物於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確保個人資料完全移除或清除,無洩漏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