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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前條牙醫專科醫師訓練機構之認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基準,定期辦理,並將符合規定之訓練機構名單、資格有效期間、訓練容量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之。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2 日 )
牙醫專科醫師訓練,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牙醫專科醫師訓練機構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