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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病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其法定代理人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二項不得妨礙醫療選項決定之限制。但病人具完全行為能力時,已預立醫療決定者,應受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病人自主權利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
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統稱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