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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EN
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給付相關業務之人員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 EN
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給付相關業務之人員,因執行職務而知悉、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或為自己、他人利益而使用。